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,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,订立书面委托合同。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,应当明确下列内容:(一)委托人、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、完整性承担的责任;(二)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;(三)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;(四)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;(五)委托人、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。
县级以上人民**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。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,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:(一)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(附表);(二)营业执照、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;(三)专职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。
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程序:a. 签订《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》,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;b.根据公司情况,设立公司账簿,进行建账初始化;c.指导出纳完成现金日记账、银行存款日记账;存货仓库明细账;d.审核凭证,登记账簿,编制报表,填写纳税申报表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,规范代理记账业务,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及其他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设立代理记账机构,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。